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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本規則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與第六條或第四章之規定不符者,應於修正生效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
正;其與第七條規定不符者,應於修正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辦理補正;屆
期未完成補正者,證期會得廢止其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