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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大地測量
第 一 章 三角測量
第 二 節 選點
三角點選點之作業,應設置臨時標誌於選定之點上,並決定建造覘標之高
度及型式,繪製選點圖及點之記等。
選點之初,對於測區已有之地形圖,應細密研究參考。可先於圖上選出預
定之測站,而後至實地勘察選定之。
一、二等三角點之位置,應選在展望良好之高峰上,絕不得設置於半山
低峰或漥地,並須極力避免工業區、大森林、雪山等地帶。
三角形單鎖或三角網之圖形,以近於等邊三角形為原則。四邊形單鎖之圖
形,以選含有對角線之正方形為原則。
三角形單銷圖形之強度按照δA2+δAδB+δB2計算之,每一
圖形一等應小於 5,最大不得超過10,二等應小於15,最大不得超過30 (
A及B為三角形中距離角之正弦對數一秒表差)。
四邊形單鎖圖形強度R按照D-C/D×Σ (δA2+δAδB+δB
2) ( D為觀測方向數, C為圖形中之獨立條件,δA及δB之意義同
第三十條) 計算之,一等每一圖形最強度R1,應小於15,最大不得超過25
,次強度R2應小於40,最大不得超過80,二等最強度R1應小於25,最大不
得超過40,次強度R2應小於80,最大不得超過 120,全系中R1,不得大於
110,二等R2不得大於 130。
三角形單邊邊長,一等以 10-30 公里為原則,二等補點之三角形邊長以
10–20 公里為原則。
選點以避免建造高覘標為原則。如必須建造高覘標時,一等觀測之視線應
高出中間障礙物五公尺以上,二等三公尺以上,視線如跨越亢旱平原須按
規定加倍。
一、二等三角網或鎖系之邊均須為對向觀測方向線。
凡連接至補點之方向線,得用單方向線,決定每新點之方向線數,一、二
等補點均不得少於六。
選定之點以交會法定其位置,繪於選點圖上,在三角鎖或網進程中,如遇
有重要城市、村鎮、道路、河流及其他顯著目標,均應於選點圖上交會其
位置。
選點圖之比例尺,一等用五十萬分之一,二等用廿五萬分之一。
三角點經選定後應豎立覘標,釘設中心樁,並測繪該點周圍約二公里之詳
細地形地物,摹繪於點之記,點之名稱務須調查正確,不得任意以同義字
代替或自行命名。
選點時兼負準備造標埋石觀測任務,凡所需材料糧食飲料住所,以及氣候
交通治安等,一切情況均須切實調查載入「點之記」內。
「點之記」及選點圖應調製二份,將一份適時移送造標埋石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