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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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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附檔:
附件一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人員.ODS
附件二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學力測驗地區劃分一覽表.PDF
附件三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學力測驗報名表.PDF
附件四新版畢業證書樣式.PDF
附件五證書遺失補發申請表.PDF
附件六新版遺失補發畢業證書.PDF
附件七版遺失補發結業證書.PDF
附件八版遺失補發資格考驗證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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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學籍管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6 條
報名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之人員,單位應審查其學歷證明,並由單位主官為資格審查無誤之保證人。
各分班應於每月底前,依行政系統向班本部彙報新進學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以利班本部建立學員學籍資料。
第 17 條
學員退伍離營,已修畢一學年以上學程者,除得依第六條規定,以後備軍人身分持續剩餘學程外,並得向班本部提出申請,轉學至一般同級、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繼續就讀。其在本班修讀及格成績,視同各同級、同類學校及格成績,並得予抵免直接升級。
第 18 條
各同級、同類學校肄業學生入營後,得檢具學校修業及格各科成績證明,循單位建制向班本部辦理轉入登記,除減免及格之各科作業撰寫,並於修畢其他學科後,報名參加學力測驗。
第 19 條
學員因故無法及時繳交各科作業時,得檢具證明向各學科教師申請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