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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聘雇人員獎懲及休假適用有關軍職人員之規定。
聘雇人員在聘雇期間,應遵守軍中一般法令,對公務並應保守秘密,至解
除聘僱後亦同。
國防部及各總部所屬單位因辦理臨時性工作,所需聘雇之臨時人員,得在
其額定經費範圍內,報請核定聘僱,並於業務終止時,自行解除聘僱,不
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軍事學校聘任教員依教育部現行有關教職員法令規定辦理,本規則不適用
之。
本規則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