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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聘任及雇用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國防部及各總部所屬單位因辦理臨時性工作,所需聘雇之臨時人員,得在
其額定經費範圍內,報請核定聘僱,並於業務終止時,自行解除聘僱,不
適用本規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