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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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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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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任免
第 二 節 銓審
第 13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之送審,應檢具送 (複) 審書 (格式如附件二、三) 及
有關表件,各機構薦任 (派) 以上人員報由本會核轉,其委任 (派) 人員
逕報銓敘部,未設人事機構者,其職員送審一律報會核轉。
第 14 條
本會暨各機構經銓審有案之職員,凡因同職等職務調遷或離職,應於實際
離到職後一週內填具動態登記書 (格式如附件四) 薦任 (派) 以上人員報
由本會核轉,委任 (派) 人員各機構逕報銓敘部核辦,未設人事機構職員
之動態,一律報會核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