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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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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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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會議
第 26 條
本總局主管會報定期舉行,由總局長主持,副總局長、主任秘書、各單位
主管及直屬大隊長等有關人員出席。
第 27 條
本總局擴大總局會報定期舉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總局長主持,
副總局長、主任秘書、本總局各單位主管、直屬大隊長、各地區巡防局長
及所屬單位主官(管)出席,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 28 條
本總局為業務需要,得由各組室召開專案工作檢討會,由總局長主持,副
總局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本總局轄屬各地區巡防局局長、機動查
緝隊長、岸巡總、大隊長、訓練大(中)隊長、特勤隊隊長出席,必要時
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或其他機關人員列席。
第 29 條
其他各組業務會報由單位主管視實際需要自行召開,並指定各地區巡防局
有關人員出席;所轄機關所召開之會議與本總局各單位有關者,各單位得
派員列席。
第 30 條
各單位處理公務,如涉及其他機關之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開
會商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