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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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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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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服勤
第 38 條
本辦法所稱服勤,係指民防人員為執行民防任務,服行與下列工作範圍相關之勤務:
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
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
四、支援軍事勤務。
第 39 條
民防團隊應策訂年度服勤召集實施計畫,並配合人員異動及任務需求檢討修正。
第 40 條
民防團隊平時應擇定適當之集結待命位置,並建立召集聯絡方式,以備服勤召集時,編組成員能迅速到達待命服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