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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討論創制、複決案之議事程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依國民大會議事規則。
本辦法由國民大會制定,咨請總統於六個月內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