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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架空線路機械強度
第 三 節 二級建設等級
電桿應用於二級線路建設等級時,該電桿得利用支線或斜撐補強,以承受包括在上面作業人員、工具及其持有設備重量之預期荷重。
用於二級線路建設等級之支線,其裝設應符合本章第四節及第二百十一條規定。
橫擔用於二級線路建設等級,應以斜撐牢固支撐,並能承受包括作業人員、工具及其持有設備重量之預期荷重。
通訊線路導線或接戶線用於二級線路建設等級,無特定機械強度要求。
用於二級線路建設等級之礙子,其機械強度應符合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一條及第二百十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