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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21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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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五 章 首長職務交代
第 一 節 交代
本會各機構首長,於接奉職務調遷或免職命令後,應即準備職務交代,並
於規定交接日期,辦理移交。
交代之事項如左:
一、印信。
二、員工名冊。
三、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表相同之會計報告及存款。
四、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
五、當年度中心工作計畫及截至交代時之實施情形報告書。
各單位辦理交代時,除有關重點監交事項 (如附件三十二) 應嚴格要求外
,交代表冊規定如左:
一、交代表冊目錄 (格式如附件三十三) 。
二、印章戳記清冊 (格式如附件三十四) 。
三、員工名冊 (格式如附件三十五) 。
四、交代月份截至交代日止與月報相同之會計報告 (應根據會計帳簿記載
,依會計制度所定格式編報,並詳附各科目明細表及存款差額解釋表
) 。
五、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格式如附件三十六) 。
六、當年度施政或工作計畫及實施情形報告書。
七、政績交代表 (格式如附件三十七) 。
八、統計資料清冊 (格式如附件三十八) 。
九、財產暨物品移交總目錄 (格式如附件三十九) ,並應檢附各業務經管
人員切結書 (格式如附件四十) 。
十、土地清冊 (格式如附件四十一) 。
十一、房屋建築及設備財產清冊 (格式如附件四十二) 。
十二、機械及設備財產清冊 (格式如附件四十三) 。
十三、交通及運輸設備財產清冊 (格式如附件四十四) 。
十四、什項設備財產清冊 (格式如附件四十五) 。
十五、有價證券清冊 (格式如附件四十六) 。
十六、權利清冊 (格式如附件四十七) 。
十七、物品清冊 (格式如附件四十八) 。
十八、帳表傳票憑證清冊 (格式如附件四十九) 。
十九、人事表卡資料清冊 (格式如附件五十) 。
二十、其他有關本機構應行點交事項之表冊。
前條所列各種表冊,得按機構性質及業務繁簡,酌情增減編造,其未明定
格式或明定格式而不適用者,得依實際情形自行編造,並先報本會核備。
各種表冊,各機構新舊任首長,有關單位主管及經管人,均應加蓋印章。
交代業務應由首長親自辦理。如因差假必須先行離開任所或因重病經公立
醫院證明,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者,報經本會核准後,得由法
定職務代理人代為辦理。但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首長負責。
辦理交代期限,除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書表冊及現金存款
憑證,必須經監交人於當日點交清楚加蓋印章外,其餘各種表冊,得於五
日內專案報會核辦。如確有特殊情形,無法依時辦竣時,應事先詳述理由
,陳報本會核准酌予展期陳報,但以不超過十天為限。
第 二 節 監交
本會對各機構首長職務交代,得視其機構業務概況及交接事項之繁簡,遴
派監交人員或組成監交小組,前往執行監交任務。
各機構首長之交代,其組成監交小組者,以本會處室主管以上或其他職位
相當人員擔任組長,其餘有關處室派出之人員,為監交員。
各機構首長卸任時,於交代事項準備妥善,依本會規定交接日期辦理監交
監交人員,在監交期內,代表本會,除有重大疑難事項,得向本會請示外
,其餘均由監交人員負責處理。
監交人員,對於交接事項,應確實查核並負監督交接清楚之責。監交人員
均應在各交接清冊上簽章,並註明年月日。
監交人員於監交完畢後三日內,應將監交情形報告表 (格式如附件五十一
) 陳由監交小組長簽報備查,事後如發現移交冊籍虛偽或不實情事,有關
監交人員應負行政過失責任。
各機構首長交接時,應舉行交接儀式,除本會監交人員參加外,交接機構
所屬人員得全體或代表參加觀禮。
各機構首長交接儀式,應選適當地點舉行,以本會監交人員或監交小組組
長為主席。
各機構首長交接儀式如左:
一、交接儀式開始。
二、主席就位。
三、原任首長就位。
四、新任首長就位。
五、主席宣讀交接命令。
六、交接印信。
七、宣誓。
八、主席介紹新任首長及致詞。
九、原任首長致詞。
十、新任首長致詞。
十一、禮成。
各機構首長交接進行程序如左:
一、主席及原任、新任首長暨參加觀禮人員位置如附圖 (如附件五十二)

二、司儀人員宣佈就位後,各員即如圖示就位。
三、交接印信時,監印人員應自印信桌上將印信捧持遞與原任首長,原任
首長遞交主席,主席隨即遞交新任首長,新任首長接受印信後,再交
與監印人員捧持復還原位。
四、宣誓時新任首長應面向國旗暨國父遺像,舉右手宣讀誓詞,宣讀完畢
,將誓詞遞交主席後回復原位。
五、新任及原任首長致詞完畢後,均回復原位。
六、禮成時,主席先退,原任首長次之,新任首長最後離開主席台。
七、新任首長離席後,監印人員即將印信攜回典守。
本章未規定事項,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