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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4 條
各機構首長交接進行程序如左:
一、主席及原任、新任首長暨參加觀禮人員位置如附圖 (如附件五十二)
。
二、司儀人員宣佈就位後,各員即如圖示就位。
三、交接印信時,監印人員應自印信桌上將印信捧持遞與原任首長,原任
首長遞交主席,主席隨即遞交新任首長,新任首長接受印信後,再交
與監印人員捧持復還原位。
四、宣誓時新任首長應面向國旗暨國父遺像,舉右手宣讀誓詞,宣讀完畢
,將誓詞遞交主席後回復原位。
五、新任及原任首長致詞完畢後,均回復原位。
六、禮成時,主席先退,原任首長次之,新任首長最後離開主席台。
七、新任首長離席後,監印人員即將印信攜回典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