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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3 條
交代業務應由首長親自辦理。如因差假必須先行離開任所或因重病經公立
醫院證明,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者,報經本會核准後,得由法
定職務代理人代為辦理。但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首長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