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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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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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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四 章 出國
第 173 條
本會暨各機構員工因公出國須納入年度計畫據以執行,如非工作急需,避
免在計畫外申辦因公出國並依院頒有關規定辦理。
第 174 條
本會暨各機構員工申請入出境及護照,依照臺灣地區人民入出境管理作業
規定及護照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因公出國須報由本會核辦。
第 175 條
本會暨各機構員工出國觀光以具有休假資格者為限,其觀光天數不得超過
其本人應休假之天數,新婚人員得利用婚假合併申請。
各附屬機構首長出國觀光及探親須報由本會核辦。其餘人員由各該首長負
責查註逕行函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辦理,並副知本會。
第 176 條
派員出席國際會議悉依「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國際會議及在國內開國際會
議準則」等規定辦理。
第 177 條
員工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依行政院頒「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要點」
及「本會暨各附屬機構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實施計畫」及各有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