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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5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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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架空線路機械強度
第 一 節 通則
架空線路機械強度之設計規定如下:
一、架空線路之支持物、基礎、橫擔、礙子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等應能支持前章第三節規定之垂直荷重、水平橫向荷重及水平縱向荷重,且不超過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之機械強度。
二、為考慮架空線組成構件之製作及施工之誤差,進而影響線路應有之強度,於應力設計時,應酌留適當之裕度。
第 二 節 特級線路與一級線路之建設等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76 條
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支持物,其機械強度得由其支持物本身,或藉助支線、斜撐或支線與斜撐兩者而達到下列規定之機械強度:
一、金屬、預力混凝土、鋼筋混凝土之支持物機械強度:
(一)支持物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之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一、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之適當荷重安全係數值,所得值不得超過該支持物容許之機械強度。
(二)鐵塔、電桿等所有支持物應設計能承受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施加於支持物任何方向之最大風壓荷重。
(三)為產生支持物所需之機械強度者,得使用疊接式及鋼筋混凝土支持物。
二、木質支持物之材料與尺寸應具下列規定之機械強度:
(一)木質支持物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風壓產生之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之適當荷重安全係數,所得值不得超過容許之機械強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目限制:
1.特級線路建設等級線路之直線段交叉區,符合前目所定橫向機械強度之木質支持物,在不使用橫向支線情況下,可視為具有所需與橫向機械強度相同之縱向機械強度。
2.跨越公路或通訊線路之特級線路建設等級供電線路,且在跨越區有轉角者,若符合下列所有情況,該木質支持物可視為具備所需要之縱向機械強度:
(1)轉角角度不超過二十度。
(2)轉角支持物在導線合成張力平面上,以支線引拉。此支線強度須具備依前章第三節規定計算所得之支線張力乘以荷重安全係數二.○之值,而不超過其額定破壞強度。
(3)無支線之轉角支持物,有足夠機械強度承受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之水平橫向荷重,其線路對支持物無產生角度時之水平橫向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中適當荷重安全係數之值,而不超過其額定破壞強度。
(三)支線電桿機械強度之設計應如同支橕桿,可承受支線張力之垂直分力與其他垂直荷重之和。
(四)為使木質電桿具足夠之機械強度,得使用疊接式及鋼筋混凝土電桿作接續或補強裝置。
(五)鐵塔、電桿等所有支持物應設計能承受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施加於支持物任何方向之最大風壓荷重。
三、支持物需要側向支線,且僅能在遠處裝設者,特級線路若非使用側向支線或特殊結構,無法符合該區間橫向機械強度要求,且該處實際無法使用側向支線者,得以側向支線固定最接近交叉處或其他橫向較弱結構處兩側線路,以符合橫向機械強度規定。該側向固定結構彼此距離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公尺或八百英尺,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該側向固定結構之區間兩端,設置側向支線支持物,該支持物須能承受風壓對支持物及導線、架空地線套冰所產生之橫向荷重。
(二)側向支線支持物間之拉線路徑應為直線,且兩側向支線支持物之平均跨距不得超過四十五公尺或一百十英尺。
(三)具有所需橫向機械強度之支持物間整段線路,應符合該區間最高建設等級。但其區間內之電桿或鐵塔之橫向機械強度,不在此限。
四、在一級線路建設等級線路中之特級線路建設等級要求區間,特級線路所需之縱向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應將具規定縱向機械強度之支持物設置於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區間之兩端,或可符合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區間所要求之縱向機械強度。其假設水平縱向荷重,得依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
(二)若無法實行,於符合下列條件下,得將具備縱向機械強度之支持物設置離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區間兩端一百五十公尺或五百英尺內,且縱向機械強度之支持物間之距離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公尺或八百英尺:
1.支持物及其間之線路符合此區間產生之橫向機械強度及架設導線之最高建設等級規定者。
2.支持物間之線路為近似直線或設有適當之支線。支持物可使用支線以符合縱向機械強度之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77 條
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基礎、桿基及支線錨座,其機械強度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之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一、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之荷重安全係數值,所得值不得超過該構造物容許之機械強度。
本章第四節規定之支線及第二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支線礙子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其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使用於金屬及預力混凝土支持物上者,視為與支持物之機械強度相同。
二、使用於木質及鋼筋混凝土支持物上,具足夠機械強度之支線者,視為承受作用於支線方向之全部荷重。該支持物僅作為支柱之用,除非支持物有足夠堅硬度,支線始可視為支持物整體之一部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79 條
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橫擔及其斜撐,其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混凝土或金屬之橫擔及其斜撐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之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之荷重安全係數值,所得值不得超過該構造物容許之機械強度。
二、木質橫擔及其斜撐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之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之荷重安全係數值,所得值不得超過該構造物容許之機械強度。
三、其他材質之橫擔及其斜撐應符合前款之機械強度規定。
除前條規定外,有關橫擔及其斜撐之裝設規定如下:
一、縱向機械強度:
(一)一般規定:
1.橫擔應設計使其能承受施加於外側導線裝置點上之三百二十公斤重或七百磅重之荷重,並不得超過各種材質橫擔之容許機械強度。
2.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所述橫向較弱區段之末端,其水平縱向荷重應施加在較弱區段之方向上。
(二)特級線路之每條導線張力限制最大為九百公斤重或二千磅重,雙抱木質橫擔經適當之組合即可達成前條第二款規定之縱向機械強度規定。
(三)裝置位置:於線路交叉處,電桿之橫擔及其斜撐支持點應位於線路交叉處之另一側。但使用特製斜撐或雙橫擔者,不在此限。
二、橫擔斜撐:必要時,橫擔應以斜撐支持,以支撐包括承受線路及上面作業人員之預期荷重。當橫擔斜撐僅用於承受不平衡垂直荷重時,其強度僅需符合該荷重要求。
三、用於特級建設等級線路之雙抱木質橫擔、托架或相同機械強度之支撐組件:
(一)若雙抱木質橫擔為插梢式結構,於每個交叉結構、合用或衝突線路區間之兩端、終端或與直線成二十度以上之轉角處,每個橫擔應具有前條第二款規定機械強度,或具有前述機械強度之支撐組件。
(二)若下方無橫擔而使用托架以支撐對地電壓七百五十伏特以上之導線者,應使用與前目相同機械強度之雙托架或支撐組件。
(三)若通訊電纜或導線穿過供電導線下方,且裝置於同一支持物上,或在交叉跨距及每一鄰近跨距上之供電導線為連續無接頭且相同張力時,除跨越鐵路平交道與高速公路者,並經雙方管理單位達成協議外,不適用前二目規定。
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礙子,其機械強度應符合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一條及第二百十二條規定。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82 條
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插梢式或類似構造與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其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縱向機械強度:
(一)插梢式或類似之構造與繫材或其他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之水平縱向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一、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之荷重安全係數值,或作用在插梢上之三百二十公斤重或七百磅重力量,並取其中之較大者。
(二)特級建設等級線路之導線、架空地線張力限制為九百公斤重或二千磅重且支撐在插梢式礙子上,雙抱插梢與繫材或其同級品視為符合前目規定。
(三)在終端或較低建設等級線路中之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區間末端之機械強度,與終端支持物或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區間末端上相關之插梢與繫材或其他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二節規定所述導線、架空地線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一、附表一七四~二荷重安全係數值所得之不平衡拉力。一級建設等級線路之終端準用之。
(四)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橫向區間末端之機械強度,結構上相關之插梢與繫材或其他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導線、架空地線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一、附表一七四~二荷重安全係數值,所得橫向機械強度區間方向之不平衡拉力。
二、雙抱插梢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其機械強度依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
三、使用單一導線、架空地線支撐物及其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來取代雙抱木質橫擔插梢者,應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非橫擔式裝置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規定如下:
一、裝設方式:不使用橫擔,並個別裝設於支持物上。
二、支持物絕緣材料之機械強度應符合第八章規定。
三、支持物其他組件之機械強度應符合前節及本節規定。
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開放式供電導線及架空地線,其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張力:
(一)供電導線及架空地線之張力,不得超過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及前章第二節所規定荷重下一級線路鐵塔額定破壞強度之百分之六十,及一級線路電桿、鐵柱、支線或支撐桿破壞強度之百分之四十。
(二)於攝氏二十度或華氏六十八度,無其他外在荷重下,最終無荷重張力不得超過其額定破壞強度之百分之二十五。
二、接頭、分接頭、終端配件及相關附屬配件之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交叉及其相鄰跨距上應避免使用接頭。若實務上需要,接頭之機械強度應有相關導線、架空地線額定破壞強度之百分之八十。
(二)交叉跨距上應避免使用分接頭。若實務上需使用分接頭,應不致使被附掛之導線、架空地線機械強度受損。
(三)包括相關附屬配件終端配件之機械強度應有相關導線或架空地線額定破壞強度之百分之八十。
三、電車接觸線:為防止磨耗,不得安裝線徑小於六十平方毫米或 0 AWG銅線或二十二平方毫米或 4 AWG 矽青銅線之電車接觸線。
吊線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應為成束之絞線,且在任何情況下,其張力不得超過一級線路鐵塔額定破壞強度之百分之六十,及一級線路電桿、鐵柱、支線或支撐桿破壞強度之百分之四十。
開放式通訊導線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應具有與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之供電導線、架空地線相同等級張力。
懸掛於吊線之通訊電纜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無機械強度要求。
任何情況下,吊線張力不得超過其額定破壞強度之百分之六十。
懸掛於吊線之成對通訊導線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規定如下:
一、吊線之使用:成對通訊導線得於任何位置使用吊線懸掛。跨越對地電壓超過七.五千伏電車接觸線者,應於跨越處懸掛。
二、吊線之張力:跨越電車接觸線之導線應為特級線路建設等級之張力強度。用於懸掛成對通訊導線之吊線應符合特級線路建設等級之強度。
三、懸掛於吊線之成對通訊導線無線徑及弛度要求。
未以吊線懸掛之成對通訊導線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
(一)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張力不得超過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同一跨距間供電導線建設等級所規定之張力。
(二)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跨距及張力:
1.跨距在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以下:每條導線應有不小於七十七公斤重或一百七十磅重之額定破壞強度。
2.跨距介於三十公尺至四十五公尺或一百英尺至一百五十英尺:不得超過通訊導線特級線路建設等級所規定之張力。
3.跨距超過四十五公尺或一百五十英尺:不得超過供電導線一級線路建設等級所規定之張力。
二、位於電車接觸線上方:
(一)特級線路建設等級之跨距及張力:
1.跨距在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以下:張力不得超過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2.跨距超過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每條導線額定破壞強度不小於七十七公斤重或一百七十磅重,張力不得超過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二)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跨距及張力規定:
1.跨距在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以下:張力不規定。
2.跨距超過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張力不規定。但每條導線額定破壞強度不小於七十七公斤重或一百七十磅重。
非屬第一百八十二條或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款規範之所有支撐物及附屬配件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其所需之機械強度,不得小於荷重乘以第六章所規定之適當荷重安全係數值,且荷重安全係數不得小於一。
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腳踏釘、階梯、平台及其配件等所有爬登裝置,其機械強度應能支撐最大預期荷重二倍之重量,而不致產生永久變形。
最大預期荷重應為一百三十六公斤或三百磅以上,包括作業人員、工具及其持有之設備重量。
第 三 節 二級建設等級
電桿應用於二級線路建設等級時,該電桿得利用支線或斜撐補強,以承受包括在上面作業人員、工具及其持有設備重量之預期荷重。
用於二級線路建設等級之支線,其裝設應符合本章第四節及第二百十一條規定。
橫擔用於二級線路建設等級,應以斜撐牢固支撐,並能承受包括作業人員、工具及其持有設備重量之預期荷重。
通訊線路導線或接戶線用於二級線路建設等級,無特定機械強度要求。
用於二級線路建設等級之礙子,其機械強度應符合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一條及第二百十二條規定。
第 四 節 支線及斜撐
當施加於支持物之荷重大於支持物單獨所能承受之強度時,應使用支線、斜撐或其他適當裝置加以補強。
此種補強方式亦可用於需限制相鄰跨距弛度之不當增大,或對於轉角、線路終端、兩邊跨距差異太大及建設等級改變等有充分不平衡荷重存在之處,提供足夠之機械強度。
支線或支撐桿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之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所示之適當荷重安全係數值,所得值不得超過該支線或支撐桿容許之機械強度。
支線或斜撐儘量裝設於接近導線荷重中心點之支持物上。但超過八‧七千伏線路支線或斜撐之裝設位置得予適當調整,以減少非金屬橫擔及支持物絕緣能力之降低。
支線強度九百公斤重或二千磅重以上者,其小半徑折彎處應予絞合並使用適當套輪或其他配件予以保護。支線設計強度四千五百公斤重或一萬磅重以上者,環繞在杉木或其他軟質桿上時,其纏繞部位應以適當支線墊片保護之。
若支線有從墊片滑落之可能,應使用填隙片、支線鉤或其他適當方法以避免此種作用發生。但輔助支線不在此限。
支線錨及支線鐵閂設置在易受電腐蝕處,應採適當措施使其電腐蝕減至最少。
支線鐵閂應裝設與其附掛支線載荷時之拉力方向成一直線。但在岩石或水泥地施工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支線錨及支線鐵閂組件應有之極限強度,不得小於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之支線強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