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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8 條
懸掛於吊線之成對通訊導線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規定如下:
一、吊線之使用:成對通訊導線得於任何位置使用吊線懸掛。跨越對地電壓超過七.五千伏電車接觸線者,應於跨越處懸掛。
二、吊線之張力:跨越電車接觸線之導線應為特級線路建設等級之張力強度。用於懸掛成對通訊導線之吊線應符合特級線路建設等級之強度。
三、懸掛於吊線之成對通訊導線無線徑及弛度要求。
未以吊線懸掛之成對通訊導線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
(一)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張力不得超過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同一跨距間供電導線建設等級所規定之張力。
(二)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跨距及張力:
1.跨距在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以下:每條導線應有不小於七十七公斤重或一百七十磅重之額定破壞強度。
2.跨距介於三十公尺至四十五公尺或一百英尺至一百五十英尺:不得超過通訊導線特級線路建設等級所規定之張力。
3.跨距超過四十五公尺或一百五十英尺:不得超過供電導線一級線路建設等級所規定之張力。
二、位於電車接觸線上方:
(一)特級線路建設等級之跨距及張力:
1.跨距在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以下:張力不得超過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2.跨距超過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每條導線額定破壞強度不小於七十七公斤重或一百七十磅重,張力不得超過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二)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跨距及張力規定:
1.跨距在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以下:張力不規定。
2.跨距超過三十公尺或一百英尺:張力不規定。但每條導線額定破壞強度不小於七十七公斤重或一百七十磅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