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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6 條
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支持物,其機械強度得由其支持物本身,或藉助支線、斜撐或支線與斜撐兩者而達到下列規定之機械強度:
一、金屬、預力混凝土、鋼筋混凝土之支持物機械強度:
(一)支持物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之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一、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之適當荷重安全係數值,所得值不得超過該支持物容許之機械強度。
(二)鐵塔、電桿等所有支持物應設計能承受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施加於支持物任何方向之最大風壓荷重。
(三)為產生支持物所需之機械強度者,得使用疊接式及鋼筋混凝土支持物。
二、木質支持物之材料與尺寸應具下列規定之機械強度:
(一)木質支持物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風壓產生之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之適當荷重安全係數,所得值不得超過容許之機械強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目限制:
1.特級線路建設等級線路之直線段交叉區,符合前目所定橫向機械強度之木質支持物,在不使用橫向支線情況下,可視為具有所需與橫向機械強度相同之縱向機械強度。
2.跨越公路或通訊線路之特級線路建設等級供電線路,且在跨越區有轉角者,若符合下列所有情況,該木質支持物可視為具備所需要之縱向機械強度:
(1)轉角角度不超過二十度。
(2)轉角支持物在導線合成張力平面上,以支線引拉。此支線強度須具備依前章第三節規定計算所得之支線張力乘以荷重安全係數二.○之值,而不超過其額定破壞強度。
(3)無支線之轉角支持物,有足夠機械強度承受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之水平橫向荷重,其線路對支持物無產生角度時之水平橫向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中適當荷重安全係數之值,而不超過其額定破壞強度。
(三)支線電桿機械強度之設計應如同支橕桿,可承受支線張力之垂直分力與其他垂直荷重之和。
(四)為使木質電桿具足夠之機械強度,得使用疊接式及鋼筋混凝土電桿作接續或補強裝置。
(五)鐵塔、電桿等所有支持物應設計能承受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施加於支持物任何方向之最大風壓荷重。
三、支持物需要側向支線,且僅能在遠處裝設者,特級線路若非使用側向支線或特殊結構,無法符合該區間橫向機械強度要求,且該處實際無法使用側向支線者,得以側向支線固定最接近交叉處或其他橫向較弱結構處兩側線路,以符合橫向機械強度規定。該側向固定結構彼此距離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公尺或八百英尺,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該側向固定結構之區間兩端,設置側向支線支持物,該支持物須能承受風壓對支持物及導線、架空地線套冰所產生之橫向荷重。
(二)側向支線支持物間之拉線路徑應為直線,且兩側向支線支持物之平均跨距不得超過四十五公尺或一百十英尺。
(三)具有所需橫向機械強度之支持物間整段線路,應符合該區間最高建設等級。但其區間內之電桿或鐵塔之橫向機械強度,不在此限。
四、在一級線路建設等級線路中之特級線路建設等級要求區間,特級線路所需之縱向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應將具規定縱向機械強度之支持物設置於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區間之兩端,或可符合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區間所要求之縱向機械強度。其假設水平縱向荷重,得依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
(二)若無法實行,於符合下列條件下,得將具備縱向機械強度之支持物設置離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區間兩端一百五十公尺或五百英尺內,且縱向機械強度之支持物間之距離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公尺或八百英尺:
1.支持物及其間之線路符合此區間產生之橫向機械強度及架設導線之最高建設等級規定者。
2.支持物間之線路為近似直線或設有適當之支線。支持物可使用支線以符合縱向機械強度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