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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郵件查詣及補償
第 一 節 郵件查詢
寄件人查詢郵件應書明左列事項向原寄局申請辦理之。
一、郵件種類。
二、交寄日期。
三、寄件人姓名地址。
四、收件人姓名地址。
五、經郵局編有號數者,其號數。
查詢人應附原件之封面式樣。原領有交寄執據並交驗原執據者,得免附封
面式樣。
交寄時已付回執費之各類郵件,免費查詢;未付回執費者,應付查詢費。
查詢單應由最速郵路寄發,如申請用電話、電報查詢者,應加付電話費、
電報費,必須回電者,並付回電費。
寄件人同時寄交同一收件人並發由同一郵路運遞之同一種類大宗郵件,申
請查詢時,僅按一件交付查詢費。
查詢郵件逾左列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查詢,並不負補償之責。
一、國內郵件六個月,自交寄之日起算。
二、國外郵件十二個月,自交寄之次日起算。
郵件經查詢後,發現錯誤之原因屬於郵政機關者,其已付之查詢費應即退
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