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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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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養卹
第 171 條
員役在職時,由鹽務總局向保險公司辦理集團保險,如遇意外傷害或身故,由鹽務總局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辦法另訂之)
第 172 條
員工因公受傷,得由公家核給必要醫藥住院及手術等費。
第 173 條
人員如因意外事故,遭受不可避免之財物損失者,得取具確切憑證,報請鹽務總局,由公家酌給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