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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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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一 章 印信
第 161 條
印信之請頒啟用、管理、換發、補發及繳銷等,均依「印信條例」 「印
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 162 條
各機構之附屬機構使用印信行文權責範圍,由各機構自行規定,報會核准
後實施。
第 163 條
本會暨各機構所屬業務單位,得視需要使用條、圓、方戳,由本會暨各機
構以木質或橡皮自行刻製,尺度大小以切合適當為原則。
各機構需使用鋼印者,得依規定自行刻製。
第 164 條
本會暨各機構職員公務章,以角質或木質用楷字製發,冠以職稱,長三公
分,闊○‧九公分。 (聘雇人員比照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