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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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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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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監督及經費
第 27 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委託運用、經營及管理農民退休基金之金融機構,發現有意圖干涉、操縱、指示其運用或其他有損農民利益之情事時,應通知基金運用局。基金運用局認有處置必要者,應即通知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
第 28 條
主管機關、勞保局、基金運用局、受委託之金融機構及其相關機關、團體所屬人員,不得對外洩漏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或謀取非法利益,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基金謀取最大之效益。
第 29 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行政所需之費用,應編列預算支應。
第 30 條
勞保局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條例規定業務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