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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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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附檔:
附表一 農作產銷設施分類別規定.PDF
附表二 林業設施分類別規定.PDF
附表三:自然保育設施分類別規定.PDF
附表三:自然保育設施分類別規定.DOC
附表四 水產養殖設施分類別.PDF
附表五 畜牧設施分類別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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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自然保育設施
第 18 條
申請自然保育設施之容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實施計畫。
四、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五、涉及野生動物之飼養者,其種類及數量。
六、申請用地使用現況、經營概況及鄰接區域現況分析。
七、設施建造方式。
八、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十、農業廢棄物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9 條
自然保育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一、野生動物保育設施:指供野生動物收容、暫養、救護等設施及野生動物觀測研究之設施。
二、自然保護區域管理設施:指供自然保留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自然保護區之管理、監測、解說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