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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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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登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附件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二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PDF
附件二之一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註銷國籍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二之二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註銷國籍登記證明.PDF
附件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證書.PDF
附件四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登記證書.DOC
附件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租賃權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租賃權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塗銷抵押權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塗銷抵押權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塗銷租賃權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八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華民國民用航空器塗銷租賃權登記申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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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航空器抵押權及租賃權登記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6 條
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五或附件六)。
二、所有權登記證書。
三、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證明文件。
同一順位有二位以上之抵押權人時,申請書應載明各別債權額。
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第 17 條
前條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民航局應為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並於所有權登記證書上註記。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8 條
航空器合於本法第十一條及依本規則第六條之規定完成國籍登記者,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並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五或附件六)。
二、國籍登記證書。
三、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第一項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民航局應為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並於國籍登記證書上註記。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9 條
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塗銷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七或附件八)。
二、所有權登記證書或國籍登記證書。
三、抵押權人同意塗銷抵押權或租賃權消滅之證明文件。
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第 20 條
前條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民航局應為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塗銷登記,並於所有權登記證書或國籍登記證書上註記。
第 21 條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於航空器抵押權及租賃權之相關登記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