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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登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請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時,除依規定繳納費用外,應檢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五或附件六)。
二、所有權登記證書。
三、航空器抵押權或租賃權證明文件。
同一順位有二位以上之抵押權人時,申請書應載明各別債權額。
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本條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