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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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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打撈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附檔:
打撈業許可證.PDF
打撈業許可證.DOC
打撈業管理規則.PDF
打撈業管理規則.DOC
打撈業最低設備標準表.PDF
打撈業最低設備標準表.DOC
打撈設備查驗清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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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撈實際進度爆炸物使用量 報告表.PDF
打撈實際進度爆炸物使用量 報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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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第 22 條
本規則所定書表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第 23 條
打撈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本規則修正前停業,並將許可證
繳存當地商港管理機關保管者,應於本次修正條文發布施行後六個月內申
請復業及發還其許可證;屆期未辦理者,由當地商港管理機關報請交通部
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
第 2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