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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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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附件一申請核准使用頻率作業流程.PDF
附件一申請核准使用頻率作業流程.DOC
附件二衛星轉頻器資料紀錄表.PDF
附件二衛星轉頻器資料紀錄表.DOC
附件三申請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及執照作業流程.PDF
附件三申請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及執照作業流程.DOC
附件四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PDF
附件四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DOC
附件五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資料表.PDF
附件五頻率干擾分析協調資料表.DOC
附件六地球電臺工程主管資歷表.PDF
附件六地球電臺工程主管資歷表.DOC
附件七衛星地球電臺自行審驗報告書.PDF
附件七衛星地球電臺自行審驗報告書.DOC
附件八地球電臺自行查驗紀錄表.PDF
附件八地球電臺自行查驗紀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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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使用限制與安全規定
第 15 條
廣播電視業者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第 16 條
廣播電視業者使用衛星中繼節目信號,採用壓縮、鎖碼或其他技術,其節目信號限供本身業務使用,不得供公眾或其他廣播電視業者直接接收,亦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第 17 條
為維護公眾安全,架設地球電臺天線及其相關設備時,應予妥善固定,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且須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衛星廣播電視地球電臺審驗技術規範。
第 18 條
地球電臺發射天線之仰角不得低於五度,以確保公眾安全及避免干擾其他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