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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所有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技字第 098
430328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7、9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10184307 號公
告第 2 條第 8 款、第 9 款、第 5 條序文、第 15 條所列屬「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
數位發展部」管轄;第 26 條有關頻率事項原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數位發展部」管轄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 09605
10627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 091B000066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6、8、10、20、21 條條文;並增訂第 6-1、21-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交通部(89)交郵發字第 8978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25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廣播電視業者使用衛星轉頻器中繼節目信號管理辦法;新名
稱: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交通部(86)交郵發字第 8691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23 條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交通部(83)交郵發字第 8346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