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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人員管理
本分局職員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本分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並須親自簽到 (退) ,不得遲到早退。
本分局員工向上級有所報告時,應按級呈轉,其奉命直接陳述者不在此限
本分局職員請假,應依照規定辦理。
本分局職員所辦公務,應按日登記「工作登記簿」或「公文承辦簿」於次
月三日前呈請主管核章,以作考核依據。
本分局主管對屬員之平時生活素行,應嚴密查察,依據有關革新政風之要
求,加強考核,並將其品德生活優劣資料登入考核冊,密送人事室登記。
值日勤務,除女姓及年滿六十歲以上職員外,其餘員工均應輪值,每日員
工各一人。
值日人員,如遇差假或短期受訓出國不能值日者,應自行洽商相當人員互
換輪值 (以一次為限) 並須事先呈准送經人事單位登記,嚴禁覓人代理,
遇當值人員奉派出國,受訓時間在三個月以上或患重病住院及奉核定離職
時,其值日人員應依序遞補。
值日人員之職權如左:
一、處理辦公時間外臨時事件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指揮監督值勤工友。
三、夜間督導工友注意各辦公處所門窗鎖閉及息滅燈火。
四、預防火災、風災、盜竊事件,晚間至少巡視辦公區域內兩次,以策安
全。
五、督導環境衛生清潔及辦公時間外加班查記事項。
六、訪客聯絡或指引事項。
七、長官交辦事項。
值日人員於右列職權範圍之事務,應即時處理。事後再呈報或通報,如有
非職權所及者,應視情節輕重緩急分別報告有關主管處理或機關首長核奪
值日人員於辦公時間外收到急要文件,除密件應原封呈送首長外,餘於拆
閱後,認其有時間性者,應即呈報或通報有關單位處理。
值日人員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在輪值時間處理事
務認真負責有重大貢獻者,予以獎勵。
值日人員得依規定報支餐費,遇星期六、日例假日輪值,次日補休一天,
平日輪值,次日補休半天。
每日上午九時為值日人員交接時間,卸值人員與接值人員,應將交接手續
辦理清楚。
值日室應備左列各種表冊,逐日移交。
一、值日登記簿記載臨時事件處理經過情形及改進建議事項。
二、值日室物品移交簿。
三、所在地軍警憲消防隊電話號碼簿。
四、本機關重要職員住所及電話號碼簿。
五、本機關輪值名冊暨候補名冊。
六、本機關職員通訊錄。
七、辦公房舍分佈圖及門鎖號碼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