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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查核報告
財務報表經依本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查核後,應依審計準則規定出具查核報告。
查核報告除應記載審計準則規定之事項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查核工作及財務報表編製所依據之法令名稱。
二、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