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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9.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二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1303
8040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3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新名稱:會計師受託查核簽
證財務報表規則)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
080300718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9、12-1、18-1、18-2、20、21、27
、29 條條文;刪除第 28-1 條條文;除第 20 條第 1 項第 9 款序
文、第 4~6、11、14 目及第 14 款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
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3
002928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0、29 條條文;增訂第 20-1、20-2 條條文
除第 20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8 款及第 13 款自一百零四會計年
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
020052649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8、14、20、28-1、29 條條文;除第
8 條自一百零四會計年度及第 20 條自一百零三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
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 101
003564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1、6、12、15、17、19、20、27、29 條條
文;增訂第 18-2、28-1 條條文;刪除第 1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會
計年度施行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
0970020093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5、2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字第
0960036754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20、29 條條文,增訂第 2-1、12-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六
字第 094000608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12、13、14、19、20、27
、29 條條文;增訂第 18-1 條條文;刪除第 18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
年一月一日施行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六字
第 091014808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