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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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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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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軍人儲蓄獎卷
第 二 節 中獎及還本
第 17 條
本儲蓄獎券每月當眾公開搖獎一次,開獎日期由聯合勤務總司令部定之。
獎金與獎額由國軍同袍儲蓄會根據臺灣銀行所給利息分配並公告之。
第 18 條
每月開獎之中獎號碼,以國軍同袍儲蓄會印發之正式中獎號碼單為憑,並
於開獎之次日,刊登中央日報及青年日報各一日。
第 19 條
本儲蓄獎券自購儲之日起,迄到期前,其號碼與搖出之號碼相同或組別及
號碼與搖出之組別及號碼相同者,即為中獎,重中得重領之。
中獎人應攜帶中獎儲蓄獎券、私章、身分證明,並填妥領獎收據,至辦理
軍儲業務單位領取獎金,原券付獎後,仍發還原持有人收執。
第 20 條
本儲蓄獎券中獎獎金,限在開獎後第七日起,至儲蓄獎券到期後六個月內
,一次領取。逾期不領者,或中獎儲蓄獎券在未領獎金前,業經還本者,
均以棄權論,其中獎獎金不再發給。
第 21 條
本儲蓄獎券未到期前,不得還本,期滿不再享有中獎權利,可就近向辦理
軍儲業務單位無息兌還儲蓄獎券券面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