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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作業規定
第 二 節 承運權限
運輸署之承運權限如下: 
一、依據補給計畫,動 (復) 員計畫,部隊機動 (調防) 訓練計畫,訂頒
人員與補給品之配運計畫。
二、核發超過地區運輸單位承運權限之運輸許可。
三、接受外島及作戰區之運輸申請。
四、接受或臨時專案部隊人員、裝備、軍品之運輸申請。
五、接受部隊一旅、軍品八百零一噸、車輛五十一輛以上之運輸申請。
陸軍各地區運輸單位,負責執行配運計畫或運輸許可核定範圍之運輸。
地區運輸單位及所屬駐站運輸軍官之承運權限如下:
一、執行配運計畫或運輸許可核定範圍之運輸。
二、擔任港口清運作業,及國外物資第二階段接運。
三、各地區運輸單位,有承運一個旅以下部隊,駐站運輸軍官有承運一營
以下部隊 (均含裝備) 之鐵運權。
四、各地區運輸單位,有承運八百噸以下軍品或五十輛以下車輛;駐站運
輸軍官有承運四百噸以下軍品或二十輛以下車輛之鐵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