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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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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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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互助經費之籌措保管及運用
第 14 條
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及解繳方式如下:
一、政府補助部分:互助人每人每月新臺幣一百五十元,由參加互助機關
編列預算,撥由本會保管運用。
二、互助人負擔部分:互助人每人每月繳納新臺幣五十元,由參加互助機
關之主辦單位,列單通知出納及會計單位,由互助人每月應領之款項
中扣繳,於當月十日前,連同政府補助部分,解繳本會在銀行所設專
戶,並編製互助費計算表一份送本會。
第 15 條
參加互助機關之會計單位,每月應彙編互助經費收支明細表一式二份,一
份存查;一份送主辦單位連同異動月報表、申請書、資料卡,於次月五日
前送本會。
第 16 條
福利互助經費,由本會在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保管或購儲政府發行之債券,
其本金及孳息均充作福利互助之用。
前項經費由本部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