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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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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役政署辦事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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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報及會議
第 22 條
本署署務會報,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之,由署長主持,副署
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為當然出席人員,其餘由署長指定,並得通知
有關人員出 (列) 席。
第 23 條
本署每年召開役政業務檢討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檢討會。
第 24 條
本署得依業務需要,召開專案研討會議及協調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
、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第 25 條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署長核閱
後分送之。
第 26 條
各單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
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暫為保留,於返
署請示後,再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