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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 二 節 低壓電動機
第 八 款 電動機控制中心
電動機控制中心應有過電流保護,其安培額定或標置不得超過電源公共母線(common power bus)之額定。該過電流保護應為電動機控制中心電源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電動機控制中心之主過電流保護裝置。
多排式電動機控制中心,應符合表二六~二規定之設備接地導線或等值接地匯流排搭接一起。
設備接地導線應連接至接地匯流排或單排式電動機控制中心之接地端子。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62-3 條
電動機控制中心之匯流排及導線配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匯流排支撐及配置應依第一百零一條之十七第一款及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電動機控制中心內端子處應留有足夠之導線彎曲空間及線槽空間。
三、電動機控制中心匯流排端子與其他裸露金屬部分之最小間隔,應符合表一○一之二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