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圖七:弛度及視在弛度.PDF
表五○:架空導線、架空地線、支線、接地線等之最小線徑.PDF
表六七:架空線路電桿埋入深度.PDF
表八九~一:架空線路支吊線、導線及電纜與地面、道路、軌道或水面之垂直間隔.PDF
表八九~二:架空線路設備外殼、橫擔、平台、斜撐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地面、道路或水面之基本垂直間隔.PDF
表九一~一:支持物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架空線路之基準高度.PDF
表九一~二: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電氣影響間隔.PDF
圖九二~一:導線擺動範圍.PDF
圖九二~二:間隔範圍.PDF
表九四:架設於不同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垂直間隔.PDF
表九六~一:不同支持物上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架空線路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基準高度.PDF
表九六~二:依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支吊線、導線及電纜間之間隔.PDF
圖九七~一:建築物之間隔圖.PDF
圖九七~二:其他構造物之間隔圖.PDF
圖九七~三:水平間隔(H)大於垂直間隔(V)時之轉角間隔(T).PDF
表一○○:支吊線、導線、電纜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建築物或其他裝置間之間隔.PDF
表一○一:支吊線、導線、電纜及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橋梁間之間隔.PDF
表一○二:支吊線、導線、電纜或未防護硬質帶電組件與游泳區域上方或附近之間隔.PDF
圖一○二:游泳池間隔.PDF
圖一○三~一:以永久安裝之螺旋輸送機、輸送機或升降機裝填穀倉之間隔範圍.PDF
圖一○三~二:以移動式螺旋輸送機、輸送機或升降機裝載之穀倉間隔範圍.PDF
表一○五~一:基準距離.PDF
表一○五~二:建築物、橋梁及其他裝置之電氣影響間隔.PDF
圖一○六:軌道車輛間隔.PDF
表一○八:架空導線與植物之最小間隔.PDF
表一一○~一: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水平間隔.PDF
表一一○~二:依導線弛度,在支持物上小於三十平方毫米線路導線間之水平間隔.PDF
表一一○~三:依導線弛度,在支持物上三十平方毫米以上線路導線間之水平間隔.PDF
表一一二:不同回路導線間電氣影響間隔.PDF
表一一四:同一支持物上導線在支持點之垂直間隔.PDF
圖一一八:同一支持物上不同高度之支吊線、導線及電纜間之斜角間隔.PDF
表一一九~一:線路導線與支持物間,及其與同一支持物上通訊導線、垂直及橫向導線、跨距吊線或支線等間任何方向之間隔.PDF
表一一九~二:線路導線與支持物間任何方向之間隔.PDF
表一二一:固定垂直線架或托架上導線間之最小垂直間隔.PDF
表一二九:導線間爬登空間之水平距離.PDF
圖一三一:爬登空間之界限.PDF
表一四○:供電導線與通訊設備間、通訊導線與供電設備間,及供電設備與通訊設備間之垂直間隔.PDF
表一四一:通訊線路與跨距吊線或托架間之垂直間隔.PDF
表一四九~一:垂直及橫向導線與支持物表面、跨線、支線及吊線間之間隔.PDF
表一四九~二:開放式垂直導線與電桿表面間之間隔.PDF
表一六一~一:架空線路建設等級.PDF
表一六一~二:通訊導線本身,或在交叉處或合用電桿上之通訊導線之建設等級.PDF
圖一六六:泛東部、泛西部地區劃分圖 (僅適用輸電線路).PDF
表一六六~一:鐵塔線路基準速度壓、基準風速、陣風率及陣風之關係.PDF
表一六六~二:電桿線路風壓荷重(甲種風壓荷重).PDF
表一六六~三:輸電鐵塔風壓表.PDF
表一六九:導線、架空地線最大水平使用張力之溫度及荷重條件.PDF
表一七四~一:一級線路鐵塔之荷重安全係數.PDF
表一七四~二:一級線路電桿、鐵柱、支線或支撐桿之荷重安全係數.PDF
表一七四~三:二級線路之荷重安全係數.PDF
表二○五:礙子絕緣等級及額定乾燥閃絡電壓.PDF
圖二一一:基準衝擊絕緣強度(BIL)絕緣之礙子.PDF
圖二二六~一:道路上車輛荷重.PDF
圖二二六~二:車輪荷重面積.PDF
表二四九:合用人孔及配電室內供電與通訊設施間之間隔.PDF
表二六五:供電導線或電纜之最小埋設深度.PDF
表二九五:暴露帶電組件間,及暴露帶電組件與大地間之最小間隔.PDF
表三百三十 變電所電壓等級分類.ODT
表三百三十七 不同電壓等級之最小間隔.ODT
表三百三十八 不同電壓等級之最小直線與水平間隔.ODT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架空線路建設等級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55 條
本章所規定之建設等級,以條文規定之機械強度為基準。
供電導線、通訊導線及支持物之建設等級按其強度分特級、一級及二級三種。其順序依次為特級、一級及二級,而以特級為最高等級。
第 156 條
架空線路建設等級之適用範圍規定如下:
一、特級線路適用於跨越特殊場所,例如高速公路、電化鐵路及幹線鐵路等需要高強度設計之處。
二、一級線路適用於一般場所,例如跨越道路、供電線路、通訊線路等或沿道路興建及接近民房等處。
三、二級線路適用於其他不需以特級或一級強度建設之處及高低壓線之設施於空曠地區者。
第 157 條
若同一線段依其條件可得二種以上之建設等級時,應以其中之最高等級建設之。
第 158 條
本章之直流線路電壓值應視為交流線路電壓有效值或均方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