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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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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郵件運遞
第 一 節 郵件發運
第 159 條
郵件按其所付資費,分別由水陸路、航空路線運遞之。
郵局為加速郵遞,於必要時,得將水陸路郵件,改由航空運遞。
航空郵件收寄後,已逾封發時間或航空器臨時發生故障,郵局得改由其他
較為迅速之郵路遞送,所付航空資費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