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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證據
第 五 目 勘驗
聲請勘驗,應表明勘驗之標的物及應勘驗之事項。
受訴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勘驗時得命鑑定人參與。
勘驗,於必要時,應以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並得以錄音、錄影或其他有關物件附於卷宗。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