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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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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附檔:
附表:國民法官法第十四條第八款所定「主要法律科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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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三 章 證據
第 五 節 品格證據
第 121 條
關於被告之品行或犯罪前科之資料,不得作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證據。但非以其品格推論本案犯行之成立,或有其他具體情事認與本案相關且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