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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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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收支審核
第 13 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各項業務收支,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業務單位每日收受之現金、票據及證券,有無於每日終了時,連同填製現金及票券日報表繳送出納管理單位簽收入帳,並通知主(會)計單位。
二、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之收支日報表,所列現金收付金額是否與當日現金日報或銀行結單核對調節相符。
三、業務單位編製各項業務收支月報表,有無經主(會)計單位審核,其收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或有無積欠未清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