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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三 章 主計員額之設置
主計員額包括會計職系、統計職系人員與各級主計機構為應業務需要選用之一般行政、法制、經建行政、資訊處理及有關工程職系人員,其員額設置標準,視其機關(構)業務性質及工作範圍,依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之類別分別辦理。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0 條
政府機關(構)主計員額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積分:
一、會計、統計機構合併者,依下列因素配置積分(如附表三):
(一)預(決)算及會計事務種類。
(二)年度預算經常門金額。
(三)最近五年度預算資本門金額平均數。
(四)統計調查樣本單位(或樣本受訪)數。
(五)公務統計蒐集及製表數。
(六)編製統計書刊數。
(七)統計服務及運用。
(八)所屬機關(構)數。
(九)所在機關(構)總員額。
(十)所屬機關(構)主計員額。
二、會計、統計機構分設者,除會計機構依前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八目至第十目計分外,統計機構依下列因素配置積分(如附表四):
(一)統計管理業務量。
(二)統計調查計畫案件。
(三)統計調查樣本單位(或樣本受訪)數。
(四)統計調查資料量。
(五)統計調查結果表數。
(六)公務統計蒐集及製表數。
(七)編製統計書刊數。
(八)統計服務及運用。
(九)所屬機關(構)數。
(十)所在機關年度預算經常門金額。
(十一)所在機關(構)總員額。
(十二)所屬機關(構)統計員額。
各級政府機關(構)依前項規定計算積分總和後,依附表五設定主計員額(包括公務、非營業特種基金業務之預算員額)與所在機關(構)總員額(包括公務、非營業特種基金業務之預算員額)之比率。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1 條
公立學校主計員額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積分:
一、大專校院:依下列因素配置積分(如附表六);其積分總和,依附表七設定各大專校院主計員額與所在學校教職員總額之比率:
(一)年度預算金額。
(二)建教合作及科技部、教育部補助專案研究計畫筆數。
(三)統計報表數。
(四)統計調查樣本單位數。
(五)學生人數。
(六)系所數。
(七)所在校院教職員總數。
二、高級中等學校之主計室或會計室,置主辦人員一人,佐理人員一人;普通型、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四十班至七十九班,技術型、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二十五班至七十九班,增置佐理人員一人;八十班以上或設有分部、分校、進修部者得再各增置佐理人員一人。特殊教育學校及普通型、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設國民中學部、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者,比照技術型、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
三、國民中、小學之主計室或會計室,置主辦人員一人;國民中學三十六班至六十九班或教職員工一百人以上增置佐理人員一人,七十班以上或教職員工一百七十人以上再增置佐理人員一人;國民小學六十班至九十九班或教職員工一百人以上增置佐理人員一人,一百班以上或教職員工一百七十人以上再增置佐理人員一人。國民中、小學教職員工未滿二十五人者,得由該管上級主計機構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指派人員兼任,或合併設置主計機構。
四、國民中、小學之班級數累計增減未超出上次調整主計員額時之班級數三班者,得暫不調整主計員額數。
新設機關(構)或配合組織調整、改制之各機關(構),其主計機構員額依本標準之規定計算,如有增減,再本於精簡原則,逐年調整。
公營事業機構依其事業屬性、規模、商業模式、所轄事業之多寡及主計事務繁簡等,由各公營事業機構檢討設置主計機構、員額及其內部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