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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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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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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許可及管理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行政院新聞局於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時,應斟酌雇主之業別、規模、
用人計畫、營運續效及其對國內經濟發展之貢獻,決定其聘僱之名額。
第 11 條
依本辦法所為之申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行政院新聞局得不予核發聘僱許
可。
一、聘僱契約所載待遇與工作內容顯不相當者。
二、受聘僱之外國人曾入境,並留有不良紀錄者。
三、雇主於最近一年內,因違反行政院新聞局主管法令,經行政處分確定
者。
四、其他違反本法、本法施行細則及本辦法規定者。
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發現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院新聞局得依本
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 12 條
(刪除)
第 13 條
受聘僱外國人,在聘僱之有效期間內,非由新雇主與原雇主共同申請行政
院新聞局同意,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第 14 條
雇主聘僱左列外國人從事第三條、第四條或第五條工作時,準用第六條至
第八條及第十條、第十一條有關之規定。
一、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二、獲准居留之難民。
三、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
且有住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