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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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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附檔:
附表一:食品業者之場區及環境良好衛生管理基準.PDF
附表二: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PDF
附表三:食品製造業者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基準.PDF
附表四: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生產及加工管理基準.PDF
附表五: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殺菌設備與方法管理基準.PDF
附表六:低酸性及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容器密封之管制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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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食品工廠
第 13 條
食品工廠應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訂定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保存相關處理紀錄。
第 14 條
食品作業場所之配置及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應個別設置或有效區隔,並保持整潔。
二、具有足夠空間,供作業設備與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放置、衛生設施之設置及原材料之貯存。
第 15 條
食品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製程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檢驗狀況,應適當標示及處理。
二、成品有效日期之訂定,應有合理依據;必要時,應為保存性試驗。
三、成品應留樣保存至有效日期。
四、製程管理及品質管制,應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