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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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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附件一船務代理業籌設許可申請書.PDF
附件一船務代理業籌設許可申請書.DOC
附件二□股東□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PDF
附件二□股東□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DOC
附件三船務代理業許可證.PDF
附件三船務代理業許可證.DOC
附件四船務代理業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四船務代理業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五股東及持股變更對照表.PDF
附件五股東及持股變更對照表.DOC
附件六船務代理業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對照表.PDF
附件六船務代理業公司登記事項變更對照表.DOC
附件七船務代理業受委託代理業務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七船務代理業受委託代理業務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八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經營業務項目表.PDF
附件八船務代理業受委託經營業務項目表.DOC
附件九船務代理業之委託人名冊.PDF
附件九船務代理業之委託人名冊.DOC
附件十船務代理業之委託人營運資料表.PDF
附件十船務代理業之委託人營運資料表.DOC
附件十一船舶一覽表.PDF
附件十一船舶一覽表.DOC
附件十二業務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十二業務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十三船務代理業受委託代理業務變更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十三船務代理業受委託代理業務變更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十四業務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十四業務登記申請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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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營運及管理
第 18 條
船務代理業經營業務如下:
一、簽發客票或載貨證券,並得代收票款或運費。
二、簽訂租船契約,並得代收租金。
三、攬載客貨。
四、辦理各項航政、商港手續。
五、照料船舶、船員、旅客或貨物,並辦理船舶檢修事項。
六、協助處理貨物理賠及受託有關法律或仲裁事項。
七、辦理船舶建造、買賣、租傭、交船、接船及協助處理各種海事案件。
八、處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關委託船務代理事項。
船務代理業所經營之代理業務,應以委託人名義為之,並以約定之範圍為限。
第 19 條
船務代理業代理之委託人如與其他業者合作營運,應檢具合作營運契約或當事人聯銜之證明文件,及有關船舶國籍證書影本,報請航政機關審核登記後,始得攬貨並簽發載明合作營運船舶名稱之載貨證券。
第 20 條
船務代理業受委託人委託簽發載貨證券,如貨物運送非由同一船舶直接運往目的港者,應於載貨證券上註明轉口港。但經託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21 條
船務代理業公開招攬客貨,當地航政機關應隨時抽查其刊登廣告內容及營業狀況。
第 22 條
船務代理業應於每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終止後一個月內,將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之影本各一份,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第 23 條
船務代理業接受委託人委託代理業務,應經常調查其財務狀況、國際信譽及船舶性能,以維持正常營運及航運秩序。
第 24 條
船務代理業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當地船務代理業公會。
船務代理業得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於執行代理業務所在縣(市)成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或委由當地船務公司執行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