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船務代理業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申請加入當地船務代理業公會。
船務代理業得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於執行代理業務所在縣(市)成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或委由當地船務公司執行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