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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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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附件電信事業網路互連可能之樣態與付費情況.PDF
附件電信事業網路互連可能之樣態與付費情況.DOC
附表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內網路業務市場主導者應支付行動通信網路事業之過渡期費率.PDF
附表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內網路業務市場主導者應支付行動通信網路事業之過渡期費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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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網路互連
第 一 節 網路互連原則
第 4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他方不得拒絕。
前項網路互連,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不具技術可行性。
二、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
第 5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之網路互連應符合經濟、技術及行政效率。
第 6 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其本身、關係企業或其他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服務,其價格、品質及其他互連條件,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一類電信事業因網路互連協商或執行網路互連協議所得之資料,僅得用於網路互連相關服務,並應採適當之保密措施,以確保該資訊不被其關係企業或第三人使用。但電信事業間另有約定,且其約定未違反法規規定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