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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重大鐵道事故認定
運安會接獲通報後,認有必要時,得先行任命現場調查官,率領先遣小組至事故現場。營運機關(構)、監理機關、事故地區之地方政府、消防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應提供現場調查官必要之協助。
運安會應依通報內容及先遣小組蒐集之資料,認定通報事件是否為重大鐵道事故,必要時並得組成審查會對認定之爭議進行審查。
運安會經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後,得於事故調查進行時中止調查,但應述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