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大鐵道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運安會應依通報內容及先遣小組蒐集之資料,認定通報事件是否為重大鐵道事故,必要時並得組成審查會對認定之爭議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