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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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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附檔:
附表一 :衡器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一 :衡器檢定費費額.DOC
附表二刻有分度之金屬製量桶、量槽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二刻有分度之金屬製量桶、量槽檢定費費額.DOC
附表三 膜式氣量計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四 水量計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五 油量計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六 電度表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七 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八:水量計鑑定費費額.PDF
附表八:水量計鑑定費費額.DOC
附表九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校正費費額.PDF
附表十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校正費費額.PDF
附表十一法碼校驗費費額.PDF
附表十一法碼校驗費費額.DOC
附表十二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參考物質驗證費費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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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鑑定規費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3 條
水量計鑑定費費額如附表八。
第 24 條
電度表鑑定費費額如下:
一、瓦時計及僅具瓦時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二、乏時計及僅具乏時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三、需量瓦時計及具其他功能之電子式電度表:每具新臺幣二千三百元。
四、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每具新臺幣三千二百元。
第 25 條
膜式氣量計鑑定費每具新臺幣一千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