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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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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捐贈
第 11 條
本院得接受文物之捐贈。捐贈之文物依其品質、年代、完整度、歷史文化價值等區分為國贈、普贈及研究品三種級別。
第 12 條
經第四條規定之程序評定為國贈及普贈文物者,應予收藏;經預審或初審委員會審查評定為研究品者,無須再經初審或複審程序,逕移典藏單位列帳管理作為研究之用;其認為無入藏價值者,得謝絕之。
第 13 條
捐贈之文物,於展出或出版時,得標明捐贈者之姓名、堂號或機構名稱等。